與早先被境外總部派駐到大陸分支機構短期工作的情形不同,隨著中國對外來人才吸引力的增加,越來越多的台港澳及外籍人員開始進入到大陸民營企業甚至國有企業工作,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社保與公積金繳納事宜就成為這些長期在大陸就業人員所關切的話題。
年10月25日,《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發佈,明確要求在大陸就業的台港澳人員應當參加社會保險。台商曾經發表文章《在大陸工作的港澳台同胞將被統一要求參加社保繳納》,就需要繳納社保的人員範圍和險種待遇進行了詳細的說明。不過,該辦法迄今並未正式出台實施。但這並不意味著台港澳員工在大陸繳納社保事宜就無法可依。實際上,早在年11月15日,《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就已開始實施。其中第三條規定:「在中國境內依法註冊或者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依法招用的外國人,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實務中,由於各地對此執行程度不一,加上台港澳籍員工因工作與生活的變動性較大,對於已經繳納的社會保險是否可以真正享受得到,心存疑慮。貝斯哲現就相關問題梳理如下:“
一、台港澳籍員工個人已繳納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可在離境後提取
大陸地區的社會保險由: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五類構成,個人和用人單位每個月都應當就上述保險按照固定的基數和不同的比例分別予以繳納,繳納基數和繳納比例不同地區在不同年度的規定也不同。以上海地區為例,年的社保繳納基數和比例如下:其中,就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部分的金額,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個人和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用,計入失業保險基金統一管理;而就公司為個人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用,全部納入社會統籌。根據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年發佈的《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外國人,符合條件的,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年齡前離境的,其社會保險個人帳戶予以保留,再次來中國就業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也可以將其社會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由此可見,在大陸工作的台港澳人士,如果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並離境的,可就其社會保險個人帳戶內的金額,即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部分費用,在用人單位辦理完畢退保手續後,前往參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申請結算,並將帳戶餘額一次性予以提取,申請所需材料如下:對於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由於失業保險沒有個人帳戶儲存額,因此在離境後無法提取。同時,企業為個人繳納的部分,由於其計入社會統籌,並未計入個人帳戶,因此在離境後也無法予以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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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台港澳籍員工在大陸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滿15年,退休後是否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根據大陸《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通常是指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年7月1日起實施的由人社部、財政部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首次明確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之間可以轉移銜接,但要在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後進行。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針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的個人;台港澳及外籍人員受限於工作簽證等問題,在達到退休年齡後是否仍可續交養老保險,或是否可轉入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目前未有任何規定,諮詢所得到的答復亦五花八門。根據以上,我們將台港澳及外籍人員在大陸繳納養老金後可享受的待遇整理如下表:注1:根據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號)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對於企業中的女員工退休年齡,《上海市社會保險局關於審核本企業職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若干問題的規定》(滬社保一76號)明確:退休年齡,女職工年滿50周歲,從事管理和技術崗位工作滿55周歲。注2:累計繳費滿15年且已達到退休年齡的台港澳籍員工,是否可放棄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方式而一次性提取養老金?目前答案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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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港澳籍員工個人和公司已繳納的公積金,也可在離境後提取
同社會保險一樣,住房公積金也通常由個人和用人單位按照固定的基數和不同的比例分別予以繳納,上海地區年的公積金繳納基數和比例如下:根據住建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國務院港澳辦和國務院台辦5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在內資(大陸)就業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有關問題的意見》第二條:「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港澳台同胞,與內地(大陸)繳存職工同等享有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等權利。在內地(大陸)跨城市就業的,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係並返回港澳台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餘額。」由此可見,台港澳籍人士若與大陸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可以在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網點,申請提取個人帳戶內的公積金餘額,所需材料如下:但值得注意的是,與社保不同,住房公積金中單位為個人繳納的部分,仍然會記入個人帳戶,意味著台港澳籍員工在離境時,可就個人繳納部分和單位繳納部分的住房公積金一併提取。不過,基於大陸政府對於台港澳及外籍人員購房政策的限制,目前來看,企業為該等人員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幾率並不高。文章來源:貝斯哲
本文轉載自:台商匯資訊
徐正文简介:
优客工厂好康报抱创业投资(股)公司CEO
北京市政协港澳台侨工作顾问
苏州市政协特邀列席代表
上海市长宁海联台胞工作委员会主任
台北市家长会長协会总会长
吉林省侨联青委会名誉会长
中华黄埔亲友联誼会常务副会长
全国台企联常务理事长
山东省鲁慈对外交流中心副理事长
苏州市海外联谊常务副会长
青岛市海外联谊会副会长
烟台市海外联谊会副会长
山东云南河南辽宁安徽等海联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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